一、務管理:議事、選舉、會籍登記及會員福利等會務管理業務。
二、財務管理:預決算編造控制、帳務登記、單據審核及資產管理等財務管理業務。
三、人事管理:人事登記、考核、獎懲及遷調等人事管理業務。
四、事務管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及出納等事務管理業務。
五、每年3月及9月辦理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下列各款
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
1. 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業用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
○.一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從
事農業生產者。
2. 佃農
(1) 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面積○.二公頃以上,從農業生產連續
經營滿一年。
(3) 自有農業用地面積未達○.一公頃,連同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或其他農業用地面
積合計達○.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3. 公、私立各級農業學校畢業或有經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學術機構認定在農業上有利用
價值之專著或發明,並現於農業機關(構)、學校、農會從事農業推廣工作,且經其
出具證明文件者。
4. 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公營或私營農場、林場、畜牧場、養蜂場,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連續六個月以上之員工,有各該服務場所發給現在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員工證明文件
及薪資所得證明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有關農業用地坐落或固定農業設施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 會組織
區域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 市、
區)範圍內。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
應訂有租賃契約,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A、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租賃契約應依公證法
認證。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租賃或經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承
租農業用地者,得不經認證。
B、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租賃契約應依公證法公
證。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租賃或經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承租
農業用地者,得不經公證。第一項申請人所持以加入農會為會員之土地,不論其何
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
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並核發仍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
使用之證明文件,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為農會會員。第一項第一款自耕農會員
,其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之農業用地,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信託予信託
業者,仍得視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自有農業用地。
前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農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
。
農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者,無本法所定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
個人贊助會員。
1、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2、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十日內請領)或103.2.5日以後請領之甲式或丙式戶口名簿。
3、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十日內請領)或依法令核准之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屬都市
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若土地為持分者,須再檢附分管契
約書及分管圖)
4、依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辦理之租賃契約書。
5、畢業證書或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及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之證明文件。
6、員工證明及薪資所得證明。